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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锦璘金属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2-08-07 14:33:29

  7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7第10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锦璘金属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锦璘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刘钟,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