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二永太高新为被告一永太科技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三为永太科技实控人之一,王国超为永太高新公司人员,邵鸿鸣为永太科技前董事。
其“诉浙江研一案”刑事一审已完成庭审,结果待法院宣判。浙江研一正寻求与天赐材料刑事和解。
目前,作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卖方”,李胜、郑飞龙已一审判刑。一位不愿具名的知识产权领域律师向表示,天赐材料公告的案件,在责任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是民商事的经济纠纷,而是涉及刑事犯罪。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琦对称,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个情况的量刑区间就会达到3-10年,同时还要处以罚金。最新规定则是,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所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司法解释于今年4月26日起施行。
苗琦补充表示,使用商业秘密一方的公司,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在索赔方面,天赐材料公告显示,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7亿元;请求判令永太高新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有知情人士补充道,一般侵权建设的产线被发现了就不会生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侵权产线生产获利,也会被计算为所得额,可能面临“生产越多赔越多”。如果侵权公司没有投入实际生产或者说没有产生利润,则会根据技术许可使用费,让第三方做一个评估,评估基准一方面看市场行情,一方面看侵权公司的产能和规模。
那么,产线月,前往福建邵武市的永太高新厂区。结合公开信息与厂区工作人员的介绍,该厂区分一、二两个区域,13.4万吨液体锂盐生产项目位于二厂区。整个工厂三面环山,管理严格,员工需从一号门进入一厂区,再刷脸进入二厂区。因而未能亲见二厂区的生产情况。
不过,永太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对此已有动态信息披露。在其2021年10月的公告中,对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的评估是,满产后年新增收入54亿元,年新增净利润6.7亿元。至2024年1月,永太科技又公告称,6.7万吨双氟溶液项目具备了投料试生产条件,已于当月16日开始试生产。在永太科技2024年年报中,永太高新年产6.7万吨液态六氟项目尚未建成投产。
在今年4月底永太科技披露的业绩说明会纪要中,有投资者抱怨道:“邵武永太连续亏损两年啦,应该双氟也没做出啥正向的贡献,这样的项目投资水平怎么会不拖拽股价一路走低?”公司方面的回复也承认,“受产品市场价格影响,尽管永太高新锂电材料产品的产销规模有所扩大,但仍未扭亏为盈。”
此外,对于浙江研一的1.5万吨新型锂盐项目,前述“江山发布”号2021年9月的中,曾作出展望:“计划于2022年7月完工并试生产,于2023年10月全部投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30亿元,利润7.5亿元……”
深圳研一为此,今年3月某个工作日午后,来到浙江研一位于衢州江山的工厂所在地,观察其二期项目生产情况。只见现场大门紧闭,未有人员、车辆往来,位于地块中心的“办公区”正对大门的楼层未见亮灯和人员活动。
来到生产区,现场的液体双氟装置外的工程概况牌显示:项目规划为3万吨/年双氟溶液,项目采用研一“自主开发的连续流反应工艺”,计划于2023年10月投料试产。
在现场看到,此处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完成度较高,但建筑周边杂草丛生,未见工人运行双氟装置,也没有听到机器设备运转的声音。对比之下,浙江研一的一期工厂则运转正常,下午5时左右有员工和物流车辆进出。
自案发迄今,未见研一方面直接发声,但在今年的4月2日,香港商报网刊载《浙江研一商业秘密纠纷案:探寻权益维护与行业和解之路》一文,称援引浙江研一辩护律师胡勇平观点,胡表示:本案“从浙江研一的本意来讲,绝对不存在故意犯罪一说”。
胡勇平在上述中进一步解释,“只是得知九江天赐前总工程师李胜因不满待遇要离职,在招揽人才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在得知李胜提供的部分技术资料系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后,主动终止了该项目,并主动向九江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事情的过程,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九江天赐表达了歉意和赔偿损失的意愿。”
该的部分表述,与实地探访发现项目处于“停摆”状态的情况相吻合。
对于研一方面律师的观点,天赐材料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上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若行为人合法持有商业秘密,如天赐材料未作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合法获取技术后,非法披露给浙江研一,此时浙江研一若未将该技术投入实际生产获利,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若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如违反公司保密责任获取技术,即便未投入实际生产,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浙江研一在李胜从九江天赐离职前已开始接洽,除提出400万技术费以外,还允诺其股权激励。
就上述观点争锋,致电胡勇平律师提出采访请求,其表示,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截至发稿前未再回复。
还就该案联系岳敏并发送邮件至深圳研一官方邮箱提出采访请求。深圳研一法务部相关人士致电回复称不便接受采访:“因为很多事实它不是由我们去定性的,它只能由法院去定性。”其进一步表示,“我们现在也有通过这种渠道找天赐再去谈判。”
大势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增多
据了解,这已不是天赐材料首次就商业秘密被侵犯发起诉讼。此前,公司已有一次胜诉,还有另一案件正在审理中。天赐材料董事长徐金富曾公开直言:若锂电材料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行业内卷将难以停止。
回顾产业发展,2011年前,全球六氟磷酸锂技术主要由日本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国内进口价高达100万元/吨,且毛利率达80%。随着中国企业的技术突破和产能释放,2015年六氟磷酸锂价格曾降至低点8.4万元/吨。2020年下半年起,受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叠加供给端收紧的影响,其价格一路飙升至2022年初的59万元/吨,这或是当时产业链争相布局的原因。当下,据上海钢联7月2日的数据,六氟磷酸锂市场均价报5.19万元/吨。
产业波动期间,因专利诉讼涉及的赔偿额也创下新高。如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的“专利大战”,自2021年至今的三年多时间里,宁德时代向中创新航累计索赔总额达数亿元。
从司法趋势看,今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所发布的9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里,两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涉及新能源车产业链。
当时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适用上限。
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客观而言,锂电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是一个行业现状。“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频发,以及从公开报道的案件类型来看,我们认为目前专利侵权案件居多,商业秘密案件较少,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较少。”而从案件规模来看,侵权项目存在的一个客观情况是投入资金巨大,使近年来法院在按相应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或判赔金额也在不断刷新高度。
其表示,尤其对新能源板块这类技术创新密集型的重点领域,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行为的大趋势。
今年4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提到:去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6.4亿余元,该案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